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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岁幼儿在公园被上百斤钢板砸中身亡,钢板没固定但父亲曾起跳碰到,谁该为此事担责?仅赔偿30万合理吗?

再多的钱也挽回不了一条生命,但30万究竟意欲何为?若说是赔偿,低的过分,若说是纯给予,又显得像逃避责任。 2026年10月21日晚,浙江丽水龙泉市一处口袋公园内,雷女士夫妇带17个月大的幼儿游玩。公园景观墙顶部一块长约三四米、重达上百斤的钢板(未固定、长期外凸)脱落,砸中幼儿,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,孩子父亲护子时小臂、手指多处骨折。 家属反映钢板无固定、周边无警示标识,建设方龙泉市城发集团提出30万元慰问金方案,家属未接受。街道介入调解,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事故原因鉴定中。 不是普通意外,涉及施工方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赔偿以及公园方的安全保障义务。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53条规定,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,承担责任。这是适用的过错推定,也就是不用家属证明公园有错,而由管理方自证已尽维护排查义务,证明不了就需要赔偿。 还有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,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。公园属于公共开放场所,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对于施工未完成区域,未设警示、未隔离、未巡检属于存在重大过失,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 若鉴定显示钢板安装本身存在设计或者施工缺陷,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,除非自证无质量缺陷。 简单总结一下就是,龙泉市城发集团(建设方)作为建设单位存在管护缺失,至少需要承担主要以上责任。公园运营单位作为实际管理人,日常巡检、警示、隔离不到位,需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。 父亲起跳碰到钢板是否免除公园责任? 不能免除,仅可能影响责任比例。 1岁幼儿随父母在已验收开放的公园正常玩耍,属于合理公用场景,普通人不应对墙顶放着百斤未固定钢板有预见义务。 父亲触碰是 诱发因素而非根本原因 ,根因是钢板本身未固定、无警示、长期移位未被排查。 类似广州护栏案中,法院明确,无恶劣天气、无外部特殊情况,突然倒塌不具有可预见性,监护人无过错。 若鉴定认为父亲起跳属于一般过失,参照过往案例,会酌减一定比例(如家属担10%左右),但不改变建设管护方的主体责任。 30万慰问金合理吗? 从侵权责任上看,严重偏低,且暗含责任剥离陷阱。 写慰问金相当于是对方自认无责,纯人道补助,家属放弃追责。写侵权赔偿金相当于是承认过错,后续可继续主张。 按浙江现行赔偿口径粗算(城镇居民标准),死亡赔偿金约 160万多( 20年×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649元/年),加上丧葬费,精神损害抚慰金等,即便按家属承担部分过错,法定赔偿金额也应在 百万以上 ,30万连零头都不到。 上面那个案件是2022年的案件,而且广东的标准还比浙江低,本案后果也同样严重,都是导致幼儿死亡,30万显然不是协商价,反而有逃避责任之嫌。 所以,本案 主要责任在建设方(施工方)以及管护方(公园运营) , 父亲触碰即使不免责 ,最多构成轻微过失,可小幅减责,不改变主责的认定。 30万慰问金较为诡异, 既低于法定赔偿量级,又想通过措辞规避侵权责任,不建议直接签。 现在涉案当事人需要做的是冻结现场视频,钢板原位照片,以及其他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等,等待鉴定意见,先按侵权责任框架算总额,再谈比例,明确不接受慰问金的定性,可作为赔偿先行部分支付。 特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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